【裁判要旨】:梅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終止,但其未能辦理退休手續并不享有養老待遇,仍需通過勞動獲得生活來源,故北京某公司應當向梅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案情簡介】
梅某于2012年4月13日入職北京某公司,擔任車間操作工,雙方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第一次勞動合同:2012年4月13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第二次勞動合同: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梅某在職期間,北京某公司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2016年11月2日,梅某在工作中受傷,后于2017年3月21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十級。梅某于2017年3月13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017年4月6日,梅某向北京市懷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部分醫療費。后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以申請人主體不適格(超過法定就業年齡)為由不予受理,梅某不符,起訴至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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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理情況】
北京某公司一審答辯認為:梅某依法達到退休年齡,不存在就業問題,不應享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審法院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39條,規定:因工傷發生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三):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應當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梅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終止,但其未能辦理退休手續并不享有養老待遇,仍需通過勞動獲得生活來源,故北京某公司應當向梅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綜上,判決:北京某公司支付梅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1258元。
北京某公司不符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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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務分析】
《社會保險法》第39規定,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未明確規定因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導致勞動關系終止情況下,勞動者是否有權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償金待遇。筆者認為,在法律規定適用存在不同理解時,可以運用法律的解釋方法中立法解釋和公平原則,對上述法律適用進行解釋。本案中,梅某認定工傷是事實,其沒有辦理退休手續也是事實,且即便梅某辦理退休手續,因為其繳費年限不夠也不享有養老待遇,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還需要勞動獲取生活來源。同時,梅某后續還需要高額的手術費用,但其因繳費年限不夠也不享有醫療保險待遇,因此,出于公平原則的考慮,應支持梅某的訴求。
四、【辦案心得】
此案,一審由我代理原告。很欣慰,通過自己的努力為梅某最終爭取到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此案也引發了我的幾點思考。
1.讓法官產生同情心,影響其自由心證。梅某因工傷導致頭部受損,因無力承擔醫療費,經常無故大哭大鬧。庭審中、庭審后我多次把梅某的實際情況向法官匯報。必要時,我還帶著梅某向法官訴說,事實上,這種做法也確實讓法官產生了對梅某的同情心,讓法官百忙之中,對這樣的一起案情簡單的案件能夠關注起來,更好的思考、審理、判決該案。
2.運用檢索技術,找到案例支撐。本案其實案情并不復雜,僅是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存在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形。法官在第一次庭審后,給我的印象是很難支持我的觀點,有可能會判決駁回梅某的訴求。
但為了說服法官,我通過不斷的案例檢索,終于檢索到西城法院2016年勞動爭議案件10大經典案例中有案例和本案高度相似,并判決支持了勞動者的請求。因此,我在庭后向法官提交檢索案例,最終法官也采納的我的觀點。這就是檢索技術帶來的巨大作用。
3.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應如何獲得值得思考。此案,原本我只是代理一審,當事人也對我的代理非常滿意。但是當事人終審后向我咨詢,因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現在工傷保險基金部門拒絕向當事人支付,對于是否應當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其他方法解決此案,還需要進一步進行思考,研究。
作者:? ?韓超(北京徐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