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賠償責任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福州律師推薦
〔案情〕
楊某與葉某系鄰居,因口角雙方產生爭執并相互毆打起來,葉某被楊某打成輕傷,經法院審理并認定被告人楊某構成故意傷害罪,附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葉某醫療費、誤工費等5萬元。判決生效后,因被告人楊某不履行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葉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要求強制執行楊某之妻李某名下的財產。
福州律師網資深福州離婚律師分享案件評析
〔分歧〕
在執行過程中,楊某因故意傷害罪產生的附帶民事賠償責任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楊某傷害他人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因而楊某所負民事賠償責任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賠償,且楊某之妻李某名下的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理所當然,法院應當強制執行楊某之妻李某名下財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楊某與李某雖系夫妻關系,但楊某實施犯罪屬個人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為個人債務,與妻子李某無關。楊某的民事賠償責任,僅限用其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不能強制執行李某名下財產。
第三意見認為,雖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李某名下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可以執行。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無論是在楊某名下還是在李某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楊某個人債務應先由楊某個人財產償還,但楊某如果沒有個人財產或者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話,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楊某的份額,但應保護李某的利益。
福州律師推薦案例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為:
1.追加李某為被執行人缺乏程序法依據。依據我國法律規定,附帶民事部分的執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27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6-82條關于追加被執行人的規定,均沒有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情況,追加李某為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司法實踐通常認為,執行程序中一般不宜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般需要通過審判程序進行確定。在沒有追加李某為被執行人之前,直接執行李某財產明顯存在程序上的障礙。
2.追加李某為被執行人缺乏實體法依據。一是從刑事法律的角度來看,罪責自負是一個基本原則,刑事法律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刑事法律并沒有規定可以以被告人的配偶為被告聲索民事賠償,因此,要求被告人的配偶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在刑事法律上沒有法律依據。二是從侵權法的角度來看,侵害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屬一般性侵權行為,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過錯責任原則處理,有過錯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沒有過錯則不承擔。結合本案來看,李某不存在過錯,且不存在夫妻共同侵權問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也沒有規定配偶應為夫或妻一方的侵權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問題。三是從婚姻家庭法的角度來看,楊某業因違法所產生的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對夫妻共同債務有明確表述:“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將夫妻共同債務界定在“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范圍內。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通常有二點:第一,夫妻舉債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第二,舉債的收益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在本案中,李某沒有參與犯罪,與其夫楊某無共同舉債合意,因此該民事賠償責任屬楊某的個人債務,與李某無關。
3.執行李某名義的夫妻共同財產符合法律精神。雖然追加李某為被執行人沒有法律依據,但是如果李某名下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楊某的份額。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若被執行人楊某名下無財產,其妻李某名下的共同財產有楊某的份額,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提高執行效率,人民法院可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份額。
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楊淑萍(作者單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