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為前妻賒購 誰還債 法院: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相關款項||福州律師提醒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qū)察哈爾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作為前夫的被告閆某與作為前妻的被告張某連帶支付原告楊某家具及裝修材料款18298元,并分別從2016年8月1日、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貸款基準利率4.75%向原告支付一半貨款即9149元的利息,利息分別計算至付清相應一半貨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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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5日,原告楊某妻子杜某書寫欠條一份。內容為:總欠裝修材料款及迪上家具、北京森宇木門、木工工費,合計18298元,2013年欠。被告閆某在欠條的欠款人處簽署了姓名及落款日期,并標注當年7月付一半,年底付清。此外,被告閆某還在欠條的欠款人處、落款日期及付款時間處分別捺印。被告閆某、張某曾經是夫妻關系,于賒購貨物前離婚。18298元裝修材料款包括裝修材料、木工工費、沙發(fā)、茶幾、電視柜、餐桌、床頭柜、兒童柜等,上述貨物用于被告張某裝修房屋。原告要求二被告連帶支付貨款18298元,并從書寫欠條之日起支付利息,利息計算至付清全部裝修材料、家具工費等款項之日止。
察哈爾右翼后旗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楊某與被告閆某形成的書面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張某雖然與閆某離婚,沒有與原告楊某形成書面買賣合同關系,但賒購的貨物用于其本人裝修房屋,其與原告形成了事實買賣合同關系。被告閆某、張某應當按照約定連帶支付原告楊某家具及裝修材料款18298元,并分別從2016年8月1日、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于2015年10月24日發(fā)布的年貸款基準利率4.75%向原告支付一半貨款即9149元的利息,利息應當分別計算至付清相應一半貨款之日止。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且被告張某主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主要義務。(史秀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