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出借信用卡卻遭惡意透支 信用卡“借”出的官司|福州合同律師分享
? ? 俗話說,“一個好漢三個幫”,但“鐵哥們”向你借信用卡,你借還是不借?鄭州的馬宏才就因出借信用卡遇到了麻煩。對方不僅刷了卡,還遲遲不還款。2016年12月26日,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追償權糾紛做出一審判決,判令對方償還馬宏才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計1.2萬余元。
現年25歲的馬宏才在鄭州一家企業做銷售。由于業務關系認識了另一家公司的業務員趙家康。兩人一來二去成了朋友。福州合同糾紛律師
“我遇上點麻煩,需要一筆錢。”2015年12月,趙家康找到“那我先刷你的信用卡吧,回頭幫你還上。”“中,沒問題啊!”出于對朋友的信任,兩人商量過后,馬宏才將自己一張額度為1.2萬元的信用卡交給了趙家康。起初的三個月,趙家康每月都會刷三五百元,但都按期歸還,因此雖然會收到銀行的短信提醒,馬宏才也沒有放在心上。
熟料幾個月后,馬宏才收到了銀行的催款通知單。他這才驚訝地發現,趙家康透支了1.2萬元后并未按時歸還。此時撥打對方電話,已是關機狀態。馬宏才到趙家康的單位找人,卻被告知對方已經離職。
為避免因未及時還款給自己留下不良信用記錄,影響今后生活,馬宏才分兩次將趙家康透支的1.2萬元還給了銀行,隨后掛失了該信用卡。此后的幾個月內,經多方尋找,馬宏才也沒能發現趙家康及其家人的蹤跡。
無奈之下,為給自己討個說法,2016年10月,馬宏才將趙家康告到了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對方償還其信用卡刷卡消費額、逾期還款產生的利息、滯納金,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等共計12352.38元。
惠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趙家康使用原告的信用卡消費1.2萬元,到期未還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墊付的1.2萬元,證據充分,應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還款導致產生的滯納金、逾期利息、掛失費,應由被告承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滯納金、逾期利息、掛失費等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應予以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魯維佳??海??燕)
【法官提醒】
該案承辦法官說,近年來,其審理的因出借銀行卡、信用卡等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不同于借錢,由于信用卡與個人身份密切相關,一旦出借信用卡后對方長期逾期不還,不僅會影響個人征信,還可能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況且此類案件多發于關系較好的親戚、朋友、熟人之間,一些人往往在對方透支不還后不能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而是自認倒霉,吃“啞巴虧”。為此提醒廣大市民,不要因為好面子等原因將信用卡輕易外借,也不要將卡號、有效期、密碼等個人信息輕易透露給他人。中國人民銀行出臺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也規定,信用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及其賬戶。如確有必要出借的,要注意保存聊天記錄、刷卡的時間地點提示等關鍵性證據,從而在糾紛發生時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此外,還提醒廣大市民在領到信用卡后,應及時在信用卡背面簽名,字體最好與平時簽名保持一致并保持清晰,以便于刷卡方核對。如果申領到信用卡后不準備使用,應注意及時將該信用卡銷毀,不要隨意放置或直接丟棄,以免被不法分子冒用,給個人財產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福州合同律師提示。 ? ?來源:人民法院報(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