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出原價100倍買入1萬股股票,15秒損失400多萬 全國首例涉“新三板”交易系統烏龍指案在上海浦東法院調解結案||福州律師分享
烏龍指,作為一種獨特的現象,在俗稱“新三板”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曾數次出現。那么,作為因烏龍指成交的證券交易,是否屬于重大誤解?又是否可以撤銷呢?? ? 2016年12月16日,北京興源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興源公司)以每股430元,超出真實意愿價格4.3元100倍,向上海合之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合之力)、深圳市恒泰九州投資合伙企業(以下簡稱深圳恒泰)合計買入1萬股北京信中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簡稱信中利股票)。興源公司以重大誤解為由主張撤銷交易,因協商未果,先后在滬深兩地法院提起訴訟。
這是全國首例涉訴“新三板”交易系統烏龍指案件,據悉,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調解,近日該案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眼花鬧出烏龍指?15秒損失400余萬元
2016年12月19日,興源公司向“新三板”運營機構全國股轉公司發送了《交易操作過程說明》,對因自己公司操作不當引發的烏龍指一事作了詳細說明:
2016年12月16日13時,全國中小股份交易系統開始交易,興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作為當天的操盤人員開始操作股票交易。
13點00分48秒,王先生首次出價,擬以4.20元/股的價格買入信中利股票2萬股。13點01分11秒,王先生再次出價,擬以4.30元/股的價格買入信中利股票1萬股。說明稱,因王先生自身患有一定眼部疾病,加之尚未完全從午休狀態中恢復過來,在第二次操作報價時,誤將原計劃出價的4.30元/股輸為430元/股,出價后王先生并未發現錯誤。
13點02分34秒,王先生撤回了以4.20元/股價格購買信中利股票2萬股的委托。13點03分02秒,王先生再次出價,擬以4.20元/股的價格買入信中利股票1萬股。委托指令發出后,王先生發現第二次出價的錯誤,但此時已經以430元/股的價格購入信中利股票1萬股。
當天交易結束后,根據新三板交易系統披露的信息,興源公司已經通過協議定價的方式,以430元/股的價格分別向上海合之力買入信中利股票6000股,向深圳恒泰買入信中利股票4000股。由于該筆交易自錯誤協議定價委托買入到成交僅用了15秒的時間,王先生雖及時發現委托有誤,但已無法撤銷。
協商撤銷未果分別起訴?在滬訴訟以調解結案
興源公司認為,這兩筆交易的成交價格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向上海合之力、深圳恒泰主張申請撤銷交易,雙方相互返還股票及現金。協商未果后,2017年4月7日,首先在浦東法院將上海合之力告上法庭。
在民事起訴狀中,興源公司提出了兩項訴訟請求:一是判令撤銷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12月16日13時01分24秒成交的編號為20310號的股票交易合同;二是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股票購買價款258萬元。
審理中,法院就合同撤銷的后果向雙方釋明后,原告提出,愿以不超過合同標的258萬元的20%,即51.6萬元,作為損失賠償給被告;原告不返還被告6000股信中利股票,可按信中利股票停牌前19.15元/股的價格,支付給被告相應折價款,并賠償被告交易稅費4450.5元。三項合計63.535萬元。
主審法官認為,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第一,原告以430元/股價格買入涉案6000股信中利股票是否構成重大誤解;第二,涉案交易合同能否撤銷。
原告認為,其發出的430元/股的買入指令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系意思表示錯誤,有權請求法院撤銷。
被告則認為,全國股轉公司認可交易的合法性,應優先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撤銷系爭交易合同則違反了證券交易的交易結果恒定原則。另外,不排除原告故意輸入430元/股價格的可能,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應按照誤解處理,交易價格未超出投資者認知范圍,操作風險是交易風險的一部分,原告應對自己的交易行為負責。
后經法院調解,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上海合之力支付原告興源公司180.6萬元,涉案的6000股信中利股票歸原告所有。
據財經媒體報道,新三板曾數次出現烏龍指現象
2015年3月20日,某證券公司交易員在買入紅豆杉股票時,將6.8元的報價錯敲成68元。結果該股突然以68.40元成交了1000股,較之前的股價瞬間暴漲877%。而就在同一天,上一筆交易價格還在9元的九鼎投資,突然出現一筆99元的報價,股價漲幅瞬間飆升到1017.38%。
2017年3月8日,一名買方買入寧波水表股票時錯將19.70買入價輸為1970元,隨后被交易對手迅速點擊成交,損失390萬元。
據分析,烏龍指成為新三板獨特的現象,與新三板的交易制度有關。新三板有1萬家企業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與做市轉讓方式平分秋色。
協議轉讓雖然同樣也能達成交易、形成價格,但與股民熟悉的A股競價交易不同。在協議轉讓中,系統不會自動為買賣雙方撮合交易,投資者需要手動進行一系列操作才能完成成交。所以,協議轉讓中,市場遵循的不是價格優先,而是時間優先,全憑投資者眼疾手快,才能搶得最優價格。
由于交易流程中的人工操作成分較大,交易者一旦發生操作疏忽,極易出現烏龍指。而且,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規則原先并未設漲跌幅限制,在此種交易規則下,一旦投資者輸錯交易價格而出現大烏龍指,極易引發價格劇烈波動,甚至有人借此操控股票價格。
為了防范異常價格申報和投資者誤操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17年3月27日,全國股轉公司實施的《關于對協議轉讓股票設置申報有效價格范圍的通知》規定: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申報價格應當不高于前收盤價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盤價的50%。超出該有效價格范圍的申報無效。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股票,無前收盤價的,成交首日不設申報有效價格范圍,自次一轉讓日起設置申報有效價格范圍。
據介紹,新規的實施,有效避免了烏龍指現象再次出現。
福州律師分享;來源:人民法院報;?作者:王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