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離婚律師原創—如何確保離婚協議約定的高額撫養費不被調整?
現實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要離婚時,一方為了達到快速離婚的目的,愿意在財產分配上作出重大讓步,比如以向對方支付高額子女撫養費為代價達成離婚協議。當然,大部分人會用分期方式來支付撫養費。但后續,支付撫養費一方有可能會以經濟情況、個人家庭狀況等因素發生變化,現已無力承擔此前離婚協議約定高額的撫養費為由來請求調低撫養費。這種情況下,高額撫養費要如何處理才可以得到保障,不受因素變化而影響呢?且看從業近二十年的家事律師蔡思斌給您支招。
撫養費,就其概念而言,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該意見明確了影響撫養費的因素存在多種,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的變動都將是觸發撫養費變動的因素。所以,如支付撫養費一方經濟收入下降無力擔負,或者是再婚生育子女負擔加重的,其是有權訴請法院要求對撫養費進行調整。當然,人民法院在審查撫養費是否應當調整時,也會根據各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子女實際的醫療教育生活水平進行綜合判定。這方面已經有很多司法判例,不存在爭議的。
面對支付撫養費一方要求調低撫養費的舉動,如法院同意調低撫養費,將導致原定的高額撫養費無法得到貫徹執行,這對于直接撫養孩子一方顯得極為不公,甚至有失撫養方當初同意離婚的本意。面對該境地,那又該如何才能保障離婚協議書所約定的高額撫養費不被架空呢?為了防止日后高額撫養費不被調低,還是可以運用法律技巧來規避的。筆者建議:在離婚協議中可以把高額撫養費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孩子撫養費,金額無需過高,相對符合當地生活水平狀況即可;另一部分可以作為對方支付給直接撫養方的離婚補償金,相當于變相將孩子撫養費以離婚補償金的方式鎖定。該補償金內容應設置在夫妻財產分割的條款中,約定好補償金的總額再按月進行支付,內容上不體現撫養費與補償金的內在聯系。在此基礎上,可就補償金額設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加以約束。如此,支付撫養費一方后續再想以其他借口對撫養費進行調低,都無法針對該“離婚補償金”進行調整。因為撫養費可以根據法定事由進行調整。而離婚補償作為離婚協議書整體的一部份,是雙方針對離婚關系、身份關系、財產分割關系等整體性的約定,并不像普通經濟合同需要在公平的基礎訂立,后續不存在再進行調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