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沈某與劉某都是獨生子女,兩人于2010年10月登記結婚。2012年8月,因自然生育困難,沈某與劉某到南京市鼓樓醫院,通過人工輔助生殖方式培育了13枚受精胚胎,其中4枚符合移植標準。但就在植入母體前一天,夫妻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夫妻雙方的父母就4枚冷凍胚胎的歸屬產生爭議,協商不成,訴諸法院。
2013年11月25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追加南京市鼓樓醫院為第三人。鼓樓醫院認為,根據衛生部的相關規定,胚胎不能買賣、贈送和禁止實施代孕。由此提出,胚胎不具有財產的屬性,原、被告都無法繼承;沈某夫婦生前已與醫院簽署手術同意書,同意將過期胚胎丟棄;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由此,雙方父母間的爭奪胚胎大戰,逐漸轉向了與醫院的爭奪。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體外受精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故其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沈某夫婦已死亡,通過手術達到生育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故手術過程中留下的胚胎不能被繼承。
2014年5月21日,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請。原告不服,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在審理期間,在充分了解當事人訴求實質的基礎上,對于一審確定的案由進行了變更,將四位失獨老人就子女遺留的冷凍胚胎權屬矛盾確定為“監管、處置權糾紛”。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沈某夫婦生前與醫院簽訂了相關知情同意書,約定胚胎冷凍保存期為一年,超過保存期同意將胚胎丟棄,但是沈某夫婦因意外死亡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南京鼓樓醫院不能根據知情同意書中的相關條款單方面處置涉案胚胎。
在我國現行法律對胚胎的法律屬性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確定涉案胚胎的相關權利歸屬,還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倫理。該受精胚胎不僅含有沈某夫婦的DNA等遺傳物質,而且含有雙方父母兩個家族的遺傳信息,雙方父母與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二是情感。雙方父母“失獨”之痛,非常人所能體味。沈某夫婦遺留下的胚胎成為雙方家族血脈的唯一載體,承載著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三是特殊利益保護。胚胎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
法院同時認為,國家衛生部的相關規定,是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醫療機構和人員在從事人工生殖輔助技術時的管理規定。南京鼓樓醫院不得基于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當事人基于法律享有的正當權利。
判決結果
2014年9月17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沈某夫婦存放于南京鼓樓醫院的4枚冷凍胚胎由上訴人(沈某父母)和被上訴人(劉某父母)共同監管和處置。
編后語
本案自進入司法程序以來,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等媒體以及新浪、搜狐等各網絡媒體曾對案情及審理過程紛紛報道。
本案二審審判長、無錫中院院長時永才在接受采訪時說,此案是在我國對人體冷凍胚胎法律屬性無統一立法、代孕需求旺盛但被禁止的背景下產生的。在我國以往的司法實踐中,雖然在保障生育權的領域發生過涉及人體冷凍胚胎處置的爭議,但是涉及人體冷凍胚胎權屬爭議的司法糾紛案件,尚無先例,這使得本案審理充滿探索和挑戰。二審法院在法律空白背景下作出情、理、法兼顧的判決,一方面對于本案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具有實質意義,另一方面對我國未來人工生殖、冷凍胚胎立法提供了實務素材。
不少專家學者認為,本案的終審判決秉承了人文精神,充分展示了司法裁判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尤其是對生命給予了充分尊重。
(整理撰稿??張寬明??鄭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