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對子女無當然的贈與義務,不能將父母的出資當然的認為是贈與。如果沒有書面證據證明是贈與的,應當推定為是暫時性的借款。也就是說,應當由子女舉證證明款項性質是贈與,如若不能證明是贈與的,應當認定為是借款。
“敬老慈幼,是為人倫之本,亦為法律所倡導。慈幼之于父母,依法而言即為養育義務之負擔。
兒女一甫成年,當應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兒女受之亦應念之,但此時并非父母所應負擔之法律義務。現如今受高房價影響,兒女剛參加工作又面臨成家壓力,經濟條件有限情況下父母出資購房雖為常事,但兒女萬不能以為父母出資乃天經地義,須知父母養育兒女成人已為不易,兒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資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基于父母應負養育義務的時限,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兒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于幫助兒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兒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權益,并避免兒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經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為敬老之應有道義。
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兒女償還,乃父母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自己債權的范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涉。”
“雖然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部分子女經濟條件有限,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也絕非法律所倡導,否則嚴重違背法律公平正義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并無繼續提供供養的義務。子女買房是父母出資,除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很多人認為男方父親表面上這樣的結婚贈予,其實在結婚之初就給夫妻兩人埋下了一個嚴重的隱患。因為房產存在一個“自然增值”,就等于說他的兒媳什么都不做,三年里就有最少400萬的自然增值。她要套現這400萬的增值就只能離婚。只要離婚賣房你就能拿走,你今天和你老公吵架了,離婚不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