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是開心之事,但遇到不靠譜的置業顧問,你可能會哭瞎在廁所。在置業顧問強烈煽動下,大多數人難以理性的思考。甚者,爽快的就答應交了錢。購房者之所以會如此莽撞,就是忽視了置業顧問的“威力”。好的置業顧問可能讓購房者日后住的舒心,但品質惡劣的絕對會讓購房者處處糟心。
筆者此前接到的咨詢就印證了上述的說法。小王在買房的過程中認識置業顧問小莊。在小莊的極力推薦下小王購買了其任職的某樓盤項下期房。小王按小莊指示將錢匯入了小莊賬戶,并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然而,此后的變故讓小王始料未及。小王預訂的“房產”早已易主,小莊因犯罪鋃鐺入獄。小王找開發商討要說法,開發商強勢告知與我無關,小王并非該公司的購房者,小王找錯對象。小王不解,置業顧問是房產開發商的房產銷售代表吧?置業顧問作為開發商的員工,其收錢的行為難道不代表公司?開發商不需要承擔責任?
一.想法很美好,現實很殘酷
案例中置業顧問小莊雖然是房地產公司的員工,但是其并非公司的財務人員。根據正常的社會常識及買房交易習慣,開發商的置業顧問并未具有收取購房款的權利。購房款應當是購房人繳納至開發商財務部門或匯入開發商的賬戶,并由開發商開具正式的收款收據或發票,因此,若置業顧問需要收款,那也應取得開發商的相關文件授權。據此可知,購房者系因輕信他人而造成自身損失,自身存在重大過失。同時,購房者小王簽的的合同是假合同,意味購房者與開發商實質上尚未建立起房屋買賣關系。小莊的行為是一種個人行為,所以,小王向開發商討要說法的訴求恐難以實現。
二.被害人損失可由法院責令退賠?
案例中小莊的行為屬于通過虛構事實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詐騙行為。小王作為被害人應積極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爭取以被害人的角色參與到小莊的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發現有財產線索更需主動向公安機關進行提供,讓公安機關對小莊的名下財產進行查封凍結,爭取在刑事案件中獲得索賠。
三、律師建議
實務中對于置業顧問下套坑購房者的案例并不少。有的置業顧問是通過非法手段侵占了公司的財產,司法實踐傾向職務侵占罪。有的則是直接對購房者的財產進行了非法占有,屬于詐騙。不管置業顧問哪種方式對購房者而言都會帶來損失。
因此律師建議:
1.購房者在選購房產時,要現場走訪。
2.付款時要注意付款信息的準確性。
3.注意審查合同,有異議及時發聲。
4.想要的內容寫到合同中。
5.有法律疑問及時找律師問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