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份至12月份期間,被告刑彥軍因經營雙虎家私家具城資金短缺,從原告張琳處借款360000元,后被告邢彥軍于2015年11月2日給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內容為:“今借到張琳人民幣360000.00(大寫)叁拾陸萬元整,至即日起前三次寫的借條作廢,保證2016年12月1日前還清全部資金。借款人:邢彥軍,2015年11月2日。”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催要未果,原告提起訴訟,同時要求邢彥軍配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靈寶市人民法院、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二審審理認為,被告邢彥軍向原告張琳所借款用于雙虎家私家具城投資經營使用,被告劉盼盼對該投資經營知情,被告邢彥軍在2015年12至2017年3月一年多的時間內向被告劉盼盼轉賬達90000余元用于家庭生活,遠高于被告劉盼盼的正常收入,故邢彥軍配偶劉盼盼依法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蔡思斌律師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但對于一方對外經營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實務中存在爭議。
這種爭議主要出于兩種考慮,一種考慮認為一方對外經營取得收入將增加夫妻共同財產,使配偶獲利,如若認定配偶不承擔責任,則于債權人而言不公平;另一種考慮認為如若一概認定配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則于配偶一方而言,可能僅僅小額獲益甚至沒有獲益,卻要承擔巨額債務的不公平。對此,亦有專家、學者提出,此種情況應由配偶承擔有限責任,即以獲益為限或夫妻共同財產為限。
但現今司法實踐中在上述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還增加一些例外情形。比如債權人有相關證據認為配偶方對該筆債務知情或者在上門索債時亦表示認可的,則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甚至如欠債一方借用配偶銀行賬戶有還過相關債務的,亦認為知情并愿意共同承擔。當然,還有案例認為配偶一方享受了一方經營收益的,亦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等。因此,在配偶一方負有巨額債務的情況下,另一方應謹言慎行,避免上述任何情形,盡量對未簽字債務不表示任何認可意見,不參與任何還債,與債務保持相當的距離,以不被法院認定為有關聯或認可等被迫共同償債。
案例索引: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12民終1521號“劉盼盼、張琳民間借貸糾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