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
1、律師代理費屬于當事人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債務人承擔。
2、借條明確約定擔保人應承擔的連帶保證責任范圍,且當事人所作“證明確有借50萬元”的備注亦證明其對借款債務知情;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當知悉其以擔保人身份簽名可能承受的法律風險及自身償債能力,應認定其自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情簡介:
林天向張平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張平借給林天50萬元,擔保人確認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基于所有借款本金、違約金、出借人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林忠在該借條擔保人處備注證明確有借50萬并簽字捺印。
張平訴請:林天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并承擔律師代理費,林忠對此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一審鼓樓法院觀點:
張平支出的律師費用,案涉借條中未明確借款人需對相關費用承擔責任,故張平支出的律師費用應由其自行承擔。
張平訴請林忠對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林忠在借條上備注“證明確有借50萬元”先于其本人簽字捺印,按照一般常理可以認定其在案涉借條上簽字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作為借款證明人證明借款發(fā)生事實,且張平允許林忠在借條上備注“證明確有借50萬元”的行為亦應視為其確認林忠證明人身份,若張平要求林忠以擔保人身份簽字,簽訂借條時可以要求林忠不備注“證明確有借50萬元”,故張平與林忠并未達成借款擔保的合意,林忠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林天亦應承擔張平支出的律師代理費,該費用屬于當事人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債務人承擔。
案涉借條明確約定擔保人應承擔的連帶保證責任范圍,且林忠所作“證明確有借50萬元”的備注亦證明其對訟爭借款債務知情;林忠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當知悉其以擔保人身份簽名可能承受的法律風險及自身償債能力,應認定其自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綜上判決:林天償還張平借款本金50萬元、利息及律師代理費,林忠對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并有權(quán)在承擔償還責任后向林天追償。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律師代理費系實現(xiàn)債權(quán)支出的合理費用,債權(quán)人可以訴請債務人承擔。提醒債權(quán)人以后盡量在借條中明確約定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含律師代理費等由債務人承擔,而不是僅含糊標注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如此勝訴概率更高。
本案擔保人所作“證明確有借50萬元”的備注被一二審法院予以不同認定,單從備注內(nèi)容上看確實存在一定的爭議。一審法院是從特別約定的角度理解,認為手寫部份效力是優(yōu)先且排除前面打印版擔保人的效力。二審法院則是從明確擔保人身份,其后證明字樣只是進一步明確債務確實發(fā)生,并無否定擔保的意思表示出發(fā)。
這二種理解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從債權(quán)人角度及從當事人本意出發(fā),個人認為福州中院認定更符合各方當事人本意,更有利于維護債權(quán)人利益。提醒債權(quán)人在與擔保人約定時,盡量明確寫明擔保范圍、擔保責任,并讓擔保人在借條上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字,不要節(jié)外生技添加其他字眼,以免紛爭。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7848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
福州律師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