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承諾書和借條均具有對尚欠本息進行結算的意思,但鑒于二者均有關于若債務人未能按時還款則應每月支付2萬元違約金的內容,而債務人和債權人已約定按月利率2%計息,故對承諾書和借條所載結算金額是否包含非法高息應進一步審查。
以承諾書所載結算金額為基數,按月利率3%標準計算并按先息后本的計算方法,結合債務人的還款情況,計算結果明顯低于借條所載結算金額,故足以認定借條中超出部分系非法高息,依法不予保護。?
案情簡介:
葉博與王民分別于2013年8月12日、2013年11月7日及2014年1月18日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王民向葉博分別借款30萬元、40萬元、20萬元,合計借款90萬元;2018年2月6日,王民與葉博就上述三筆借款進行結算,并重新向葉博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王民尚欠葉博借款本金384000元,如有違約則收取違約金兩萬元,利息按兩分計算;世好公司于《借條》落款處注明的“擔保人”上加蓋公章。葉博稱,王民未按借條約定時間還款,世好公司亦未履行擔保責任。
葉博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王民償還借款本金384000元及利息;2.判令世好公司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閩侯法院觀點:
葉博與王民的民間借貸關系,有《借款合同》、銀行流水及《借條》等予以證實,予以認定。王民未按《借條》約定時間履行還款義務,已侵害了葉博的合法權益。世好公司在《借條》擔保人處蓋章,應視為對該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因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依法應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判決:一、王民償還葉博借款384000元,并支付利息;二、世好公司作為保證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另二審查明,王民于2017年7月31日按照葉博的要求和提供的模板出具承諾書,內容為:“本承諾人王民于2013年11月7日及2014年1月18日,向葉博共借款玖拾萬元,期間已陸續還部分借款,截止2017年7月31日剩余未還本金426600元。承諾人承諾該借款于2017年12月前還清。如未按上述約定時間償還本金及利息,承諾人每月愿賠付違約金2萬元直至還清借款為止。”世好公司在承諾書下部蓋章確認對該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前述承諾書出具后至2018年2月6日,王民共還款27筆合計255000元。2018年2月6日后,王民還另外還款31000元。
二審中,葉博和王民均確認雙方口頭約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王民于2017年7月31日出具的承諾書和2018年2月6日出具的借條,均具有對尚欠本息進行結算的意思,但鑒于二者均有關于若王民未能按時還款則應每月支付2萬元違約金的內容,而葉博和王民已約定按月利率2%計息,故對承諾書和2018年2月6日的借條所載結算金額是否包含非法高息應進一步審查。
對于承諾書,因其系王民按照葉博的要求和提供的內容打印后出具,其中關于截至2017年7月31日王民尚欠本金426600元的內容應視為已經雙方確認,在王民并未舉證證明該結算金額包含非法高息的情況下,該結算金額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對于2018年2月6日的借條所載結算金額是否合法,應結合承諾書及王民此后的還款情況進行認定。經核算,以承諾書所載結算金額4266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3%標準計算并按先息后本的計算方法,結合王民的還款情況,至王民2018年2月6日出具借條前的最后一次還款日(即2018年1月18日),王民尚欠本金233470元、利息0元。而自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2月6日,以月利率2%計,該233470元共產生利息2960元,故截至2018年2月6日,王民尚欠本金233470元、利息2960元,合計236430元。鑒于前述核算方法已按法律保護的最高限度計算利息,而其計算結果明顯低于2018年2月6日的借條所載結算金額384000元,故足以認定該384000元中超出236430元部分系非法高息,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護。對于王民2018年2月6日后陸續償還的31000元,則應在王民應付利息中予以抵扣。
綜上,判決如下:王民應向葉博償還借款本金233470元及其利息;世好公司對上述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王民追償。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債務人于二審中及時提交證據表明還款記錄,避免因錯判導致自身多承擔部分不應有的債權。二審法院通過計算發現,雙方后簽訂的借條中債權結算金額超出以法律保護的最高限度計算利息得出的債權總額,故認定超出部分系非法高息,不予保護。
以此案為借鑒,提醒借貸當事人如下:
- 還款時需注意妥善留存好相關證據,如: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電子回單、微信轉賬截圖、往來賬明細表等
- 《借條》等債權債務憑證的簽訂馬虎不得,尤其是需結算此前多次借款的金額時,切勿忽視債權總額的計算方法。
- 此外,《借條》中的“擔保人”若未寫明擔保責任系連帶保證責任,則在今后民法典實施后,將僅承擔一般擔保責任,具體可見文章《對外經濟交往必讀!《民法典》關于保證擔保的重大改變》。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2517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