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單獨借款,債權人舉證夫妻另一方知曉該債務且有共同還款的行為,或證明所借款項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簡介:
林大強、徐麗系夫妻關系。2008年3月31日,陳亮向徐麗匯款30萬元,林大強于4月1日出具金額為30萬元的借條。2014年2月20日,被告林大強重新出具了一張金額為50萬元的借條,其中20萬元為利息,約定年利率30%。此外,2012年9月14日,陳亮向林大強轉賬借款70萬元,約定年利率30%。2013年10月28日,陳亮向林大強轉賬借款100萬元,約定年利率40%,后重新定立借款合同時改為年利率35%。
一審福清市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對林大強向陳亮借款100萬元、70萬元、30萬元的事實予以認可。對于徐麗是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問題,其中本金為30萬元的借款系原告陳亮匯款至徐麗賬戶,徐麗對該筆借款亦表示知曉,故對該筆借款應當認定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其余兩筆借款無充分證據證明系用于家庭開支或共同經營,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判決林大強償還陳亮170萬元本金(月利率2%),林大強、徐麗償還陳亮30萬元本金(月利率2%)。
二審期間,陳亮提供銀行憑證、回單、流水等證據,擬共同證明林大強、徐麗從2005年至2010年期間,多次向其借款,徐麗都參與收款,徐麗對林大強對外所借的借款是知情并認可的,且訴爭款項用于夫妻共同共同生產經營。
二審查明,徐麗曾親自將215,000元與150,000元匯入陳亮賬戶。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在于,本案訟爭借款是否為林大強與徐麗夫妻共同債務,從一審證據及二審陳亮提供的補充證據,可以看出徐麗曾親自替林大強向陳亮還款,結合徐麗庭審時自認其與陳亮存在很多經濟往來,說明徐麗對林大強向陳亮借款知情,并通過行為追認林大強所負的債務。徐麗對林大強借款事實知曉,并通過其掌握的銀行賬戶參與借款還款,且未提出異議,推定其存在共同舉債合意,可以認定本案三筆債務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徐麗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蔡思斌律師評析:
近年來,夫妻一方進行民間借貸,債權人舉證要求夫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案例發生次數增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若夫妻中一方為另一方的債務進行償還,則可以推定該債務為該方知曉,且存在共同舉債的合意。或夫妻一方以自己名義單獨借款,但該款項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以此案為警示,債權人要求債務人返還借款時,可利用銀行轉賬憑證、銀行流水等方式,證明該債務為債務人夫妻雙方所知,且非直接借款的另一方存在相應的還款行為或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由此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案例索引:(2019)閩01民終7864號,以上涉及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