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王某某與王某英系原配夫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別是王某忠、王某華、王某平、王某民。王某英于1995年7月15日去世。1998年王某某與郜某某再婚,未生育子女,郜某某于2009年12月18日去世。王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去世。王某民于2005年7月22日死亡,在世期間僅生育一子被告王某峰、1999年王某民與崔某某再婚,后被告王甲(崔某某之女)將戶口遷至王某民戶口上,與王某民、崔某某一起生活,由王某民與崔某某共同扶養教育。被繼承人王某某在世期間單獨所有坐落于錦州市凌河區重慶路五段某房屋一處。
本案經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審理,一二審法院認為王某甲與王某民形成扶養關系,有權代位繼承王某某遺產,后該案經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認為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的繼子女與被繼承人不存在直系血親關系,不享有代位繼承權。
?蔡思斌律師評析:
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享有代位繼承權的主體為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而繼子女屬于由姻親關系而來的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并不屬于直系血親。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對享有代位繼承權的主體所作的規定,也并未包含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繼子女的情況。因此,被繼承人的親生子女的繼子女,即便形成了扶養關系,也不享有代位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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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遼07民再1號“再審申請人王鐵忠與被申請人王薇原審被告王鐵華、王鐵平、王峰繼承糾紛案”,見《再審申請人王鐵忠與被申請人王薇原審被告王鐵華、王鐵平、王峰繼承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審判長孫濤,審判員莊曉、趙曉民)(2018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