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已于2016年12月31日期滿,且勞動者于2011年4月6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故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于2018年11月1日之后未安排其工作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須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案情簡介:盧小鳳原為小白公司在醫院的保潔主管。2010年4月29日盧小鳳入職小白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期限自2010年4月29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后雙方續簽《勞動合同書》,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約定每月收入3000元。
小白公司向盧小鳳發放工資的情況如下:2018年12月24日4400元、10月26日4400元、9月26日4400元、8月23日4400元、7月24日4400元、6月21日4400元、5月17日4400元、4月20日4400元、3月20日4400元、2月12日4400元、1月23日4400元,2017年12月18日4400元、11月15日4400元。
小白公司在醫院的項目于2018年11月1日到期后未續簽合同。小白公司之后未再安排盧小鳳工作,亦未再向盧小鳳支付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工資。
羅新、張芙、盧小鳳、劉福、楊忠、寇清等6人稱小白公司要求他們不要來上班,他們找法定代表人曾水協商時亦拒絕給他們安排工作崗位。盧小鳳于2018年11月20日申請勞動仲裁,該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盧小鳳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小白公司向盧小鳳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9200元;2、小白公司向盧小鳳支付其所拖欠的10月份工資4400元;3、小白公司向盧小鳳補繳2010年4月29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用。
一審鼓樓法院觀點:
雖然盧小鳳已達退休年齡,但并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且小白公司明知上述事實卻仍然繼續聘用盧小鳳工作,與盧小鳳簽訂《勞動合同書》。故盧小鳳、小白公司之間為勞動關系。
對于盧小鳳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訴請,小白公司否認向盧小鳳發出過解除通知。一審法院認為,其一,盧小鳳的工作地點為醫院,而小白公司在醫院的項目到期后未再續簽。其二,小白公司至今未給盧小鳳安排工作,亦未再向盧小鳳發放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工資,小白公司稱盧小鳳未到崗但未有通知小白公司到崗的通知。故從上述行為可以認定,小白公司已口頭解除了與盧小鳳的勞動關系。其三,羅新、張芙、盧小鳳、劉福、楊忠、寇清等6人的情況說明以及與小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佐證小白公司已口頭解除了與盧小鳳的勞動關系。其四,小白公司未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解除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立即書面解除勞動關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依法應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其五,2010年4月29日盧小鳳入職小白公司,至2018年10月30日已滿8年6個月1天。賠償金每滿一年應賠償一個月工資的雙倍。
對于盧小鳳第二項要求支付拖欠的10月份工資的訴請,證據證明10月份工資已于2018年12月24日發放,故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對于盧小鳳第三項要求補繳社會保險的訴訟請求,社保金等應繳納至社保機構,補繳社會保險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范圍,且盧小鳳未有證據證明不能補繳,故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判決:一、小白公司向盧小鳳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79200元;二、駁回盧小鳳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福州中院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小白公司與盧小鳳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已于2016年12月31日期滿,且盧小鳳于2011年4月6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故盧小鳳主張小白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之后未安排其工作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雙方間勞動合同,須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綜上判決:駁回盧小鳳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上述案例中,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并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且用人單位明知上述事實卻仍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書》,故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并未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法定形式來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故依法應支付賠償金。二審結合雙方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定的勞動期限屆滿之日及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節點,認定勞動者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駁回勞動者全部訴求。
本案若適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勞動合同已于2011年4月6日終止;若本案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一即勞動合同期滿,則雙方勞動關系于2016年12月31日終止;而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至2018年11月1日之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關系屬于勞務關系,解除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用人單位即便口頭解除雙方勞務關系,因沒有法律予以規制,勞動者對此不享有要求給付賠償金的權利。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1民終68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