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者 擅自離院誰擔責||福州交通事故律師推薦
【案情】
2016年4月,被告王小某駕駛車輛登記所有人為被告王大某的小型轎車,行至某路口時,與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相撞,致二輪摩托車乘車人(原告)受傷。后原告入醫院治療,醫療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兩被告分文未付。該起事故經道路交通認定書認定,被告王小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
本案中,保險公司辯稱:事故駕駛員王小某存在逃逸的情形,故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存在自動離院的情況,故對住院時間和醫療費有異議。
筆者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此,對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因原告陳述其受傷后僅住院7天后便自行離院,但其提交的醫療費及費用清單上記載住院時間為20天,原告存在受傷后故意擴大損失的情況,故對于原告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中的床位費、護理費予以適當扣減。
對于原告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因被告王小某在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后存在肇事逃逸行為,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該部分損失由侵權人根據各自過錯賠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雖認定本案被告王小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但交通事故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并非等同。原告在乘坐徐某車輛時明知徐某系醉酒駕駛且無駕駛資格仍然乘坐徐某駕駛的車輛,原告其自甘風險的行為對于其損害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故根據原告及被告王小某以及徐某各自的過錯程度酌定被告王小某對于原告超過交強險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因本案車輛使用人是被告王小某,被告王大某對于事故發生并無過錯,原告要求被告王大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予支持。
(作者:汪曉云? ; 單位: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